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,被告人吴某某、徐某在无《狩猎证》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,私自在灯塔市张台子镇、太子河区202国道东干河水田等地,铺设捕鼠夹猎捕黄鼬,二人猎捕黄鼬共计400余只,并经被告人徐某哥哥徐某某销售黄鼬的毛皮获利。
黄鼬俗称“黄鼠狼”系国家三有动物名录的物种
我院刑检部门以非法狩猎罪起诉,追究吴某某、徐某二人的刑事责任,同时该院公益诉讼部门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要求两名被告人承担其因侵害野生动物资源,破坏生态平衡及物种多样性,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,分别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。
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、徐某某为了一己私利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内,使用禁用工具,捕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,其行为触犯《刑法》规定的同时,还触犯了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和《环境保护法》《民法典》等相关规定,此案办理过程中,太子河区检察院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,没有一诉了之,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,一并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,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,体现该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,坚决维护野生动物资源领域国家利益的作用,有利推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,得到办理一案、教育一片、治理一方的作用。